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
合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出具关于江苏奥力威传
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所出具
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上市公司及交易各方提供并由各方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
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相关公告文件信息。
目 录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
见》
苏奥传感、公司、上市
指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受让方
旭庆公司、交易对方、
指 旭庆有限公司
转让方
博耐尔、标的公司、交
指 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易标的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交易对方旭庆公司持有的博耐尔 24.00%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通过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
指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博耐尔 24.00%股权的交易行为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华英证券有限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公司)
《旭庆有限公司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
股权转让合同 指
于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事会 监事会
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
指 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会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
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本
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发表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旭庆公司持有的博耐尔 24.00%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博耐尔 61.50%股权。2024 年 9 月 2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本次交易总对价为 11,184.82 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标的资产过户及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旭庆公司持有的博耐尔 24.00%股权。2024
年 9 月 11 日,博耐尔取得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营业执照,交易对
方已将标的资产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资产已交割完成。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按照与旭庆公司签订的《股权
转让合同》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旭庆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全部股权转让款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本次交易对价已支付。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交易各方出具的主要承诺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
苏奥传感 实性、准确性和完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善性的承诺函 大遗漏。
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
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
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
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
的事实一致。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
他事项。
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
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
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
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
关于无违法违规及 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诚信情况的声明 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失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
况。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
形。
法违规情形或不诚信情况的,发生之日起次日内告知本
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函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
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
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
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 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
上市 公司 实性、准确性和完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前控 股股 善性的承诺函 5、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
东、 实际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控制 人李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宏庆 任。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
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关于无违法违规及 1、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诚信情况的声明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
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
况。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
形。
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
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函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任。
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承诺人不存在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已公告的减持
计划除外),不会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
通知》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
关于重组期间减持 披露义务;若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
计划的承诺函 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承诺
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见不相符,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调整。
诺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承诺
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
期回报相关措施的 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
承诺函 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
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培育汽车市场
热管理领域的业务增长点,扩充上市公司在汽车零部件
关于对本次交易的
行业的网络布局,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上
原则性意见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若本次交易成功,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 控制人,须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利范围内促使
独立性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
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
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上市公司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全 体 董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
事 、 监 实性、准确性和完 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事、高级 善性的承诺函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
管理人员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
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
关于无违法违规及 3、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
诚信情况的声明 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
况。
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
形。
法违规情形或不诚信情况的,发生之日起次日内告知本
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函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任。
上市公司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1、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全 体 董 期回报相关措施的 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事、高级 承诺函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管理人员 3、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时,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
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承诺人不存在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已公告的减持
计划除外),不会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 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
董事长、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总经理滕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飞 ; 董 施细则》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
事、董事 通知》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
会秘书方 关于重组期间减持 披露义务;若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
太郎;副 计划的承诺函 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承诺
总经理、 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财务总监
孔有田; 3、若承诺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副总经理 见不相符,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戴兆喜 进行调整。
诺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承诺
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 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
交易对方
实性、准确性和完 易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旭庆公司
善性的承诺函 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
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
涉嫌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
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包括赔
偿责任在内的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
记录。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关于无违法违规及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
诚信情况的声明 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
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
形。
明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函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 1、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作为标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
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
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标的公司为依
其适用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
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股东,
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有异议的情形。
完整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
的资产的情形。
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权、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
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资产亦不存在被查
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标的资
产根据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完成权属
变更不存在任何权属方面的法律障碍。
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
一切损失。
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
交易对方 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股 东 潘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华、臧亚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娟、鲁初 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明、山口 函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百合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 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
标的公司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实性、准确性和完
博耐尔 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善性的承诺函
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
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
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
的事实一致。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
他事项。
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
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
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
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
关于无违法违规及 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诚信情况的声明 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失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
况。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
形。
法违规情形或不诚信情况的,发生之日起次日内告知本
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函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标的公司 漏。
全 体 董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 2、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
事 、 监 实性、准确性和完 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
事、高级 善性的承诺函 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
管理人员 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
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
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
关于无违法违规及 他重大失信行为。
诚信情况的声明 3、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
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
况。
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
形。
法违规情形或不诚信情况的,发生之日起次日内告知本
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函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
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各方就本次交易作出的相关承诺均得到履行或正在履行中,
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涉及与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合并报表范围,但由于子公司博耐尔自身毛利率水平显著低于公司原有业务,
其全年收入并入后拉低了整体毛利率;同时,受汽车行业竞争加剧、价格压力
等因素影响,公司整体毛利率也出现同比下降。上述结构性及行业性因素叠加,
使得当期利润增长未能与营收增长保持同步。
上市公司完成对博耐尔的收购并实现控股,增加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业
务板块,该板块的并入对公司收入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使主营业务从传感器、
燃油系统附件、内饰件、新能源部件扩展至热管理系统领域。
单位:万元
项目 同比增减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汽车传感器及配件 26,783.79 11.67% 29,815.37 17.86% -10.17%
汽车燃油系统附件 51,788.94 22.57% 52,306.63 31.33% -0.99%
汽车内饰件 14,441.71 6.29% 13,025.71 7.80% 10.87%
新能源部件 29,461.86 12.84% 25,358.96 15.19% 16.18%
车联网产品 - 0.00% 7.91 0.00% -100.00%
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 96,460.18 42.04% 37,273.12 22.33% 158.79%
其他 10,511.88 4.58% 9,168.93 5.49% 14.65%
合计 229,448.36 100.00% 166,956.64 100.00% 37.43%
(二)上市公司 2025 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月 31 日 月 31 日 情况
营业收入 229,448.36 166,956.64 37.4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956.63 13,788.19 -13.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885.77 18,793.51 64.3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8 -1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7 -11.7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67% 6.90% -1.23
资产总额 400,761.85 410,352.56 -2.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5,273.15 205,980.33 4.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8,953.93 万元,同比下降
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的变动,主要系 2024 年第四季度实现对子公司博耐尔的控
股,2025 年全年其营业收入并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汽车行业整体存在年
降问题且博耐尔总体毛利率低于母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导致集团毛利率下降。
未来公司将加强子公司的整合管理,优化客户结构和信用政策,提升运营效率,
改善毛利率水平。
(三)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已通过改
组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派总经理等方式保持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并持
续监督标的公司治理和运作情况,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流程。上市公司从业务、
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和集中统一管控,具体如下:
业务方面,加强业务流程梳理,持续整合双方在汽车零部件业务的资源,
在经销体系、研发能力等方面加强共享,发挥双方的协同效应优势。资产方面,
上市公司继续保持标的公司资产的独立性,标的公司结合行业情况及运营状况
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人员方面,上市公司维持标的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团队、
业务团队的稳定,综合利用人员安排、业绩考核、管理监督等手段加强对标的
公司的管控。财务方面,标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进行整体的财务管
控,加强财务方面的内控建设,提高财务合规性。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5 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年
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本次交易后,上市公
司实现在汽车零部件空调热管理领域的布局,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上市公司控制、整合、运营标的资产的情况良好。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治理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交所《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则及要求,建立
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三会议事规则,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
了或正在继续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
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七、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已经完成权属登
记手续,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不存在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要求,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较为
良好;本次交易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方案无重大差异。截至 2025 年 12 月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继续关注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所作出的承诺
事项履行情况和相应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
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永言 徐志唯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