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
机构”)作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汽配”、“发行
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春
保荐代表人 臧宝玉、黄丹青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07
注册资本 33,733.5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 11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 1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朝晖
实际控制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董事会秘书 高明
联系电话 021-584420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1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
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
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
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2025 年 4 月发行人存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延期的情形,2026 年 4 月发行人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实施内容及延期的情形,具体如下:
浙江海利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利特,实施
目的是配合上海原空调管和燃油管产能整体搬迁至浙江海利特并进一步扩产的
战略规划,在浙江海利特配置研发中心以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研发实力。原上
海的燃油管产能已整体搬迁完成,空调管产能已启动搬迁工作,尚未完成。为配
合公司的整体搬迁规划,研发中心建设进度较预期有所延迟。同时,由于研发项
目存在一定的周期,因此,研发中心项目的完成尚需较长时间。基于以上原因,
公司拟延长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周期,延期至 2027 年 8 月。
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仍用于浙江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浙
江海利特”)研发中心建设,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仍为浙江海利特,实施地点仍为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上均不作变更。本次变更内容为根据公司业务开展及技
术迭代实际情况变更研发课题并相应调整拟购置的研发用软硬件设备。本次变更
后,原项目结余资金将用于研发中心调整后的研发课题开展以及与调整后研发方
向相匹配的软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延长建设期至 2027 年 12 月。上述研发项目
拟投入总额 10,337.43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7,852.43 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
筹解决。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 3,049.08 万元,结余
募集资金 4,890.99 万元(含孳息)。除已投入资金外,后续拟继续投入资金的投
资方向如下:
单位:万元
软硬件设 研发人 材料、模检具 拟使用募
序号 募集资金投向
备投入 员薪酬 及其他投入 集资金
面向高压、环保、轻量化需求的
术及产品的研发
智能、集成、柔性汽车零部件产 1,864.50 1,671.56
品精密制造技术
全生命周期数字化与绿色技术
集成平台
合计 1,864.50 1,671.56 3,338.7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
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
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
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
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汽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上海汽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