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2 号)同意注
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362.68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637.3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汇会验[2025]11071 号)《验资报告》审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
“保荐人”)
作为金诚信 2025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持续督导相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持续督导工作。
场检查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项承诺。 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保荐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披露审阅的情况”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审阅的情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披露审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行承诺的情况
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经核查,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生前述情形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
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生前述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
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施等承诺事项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公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开披露用途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
易所报告。 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
具了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金诚信持续
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
了对比。保荐人认为,金诚信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
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