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58号)同意注册,山东鲁抗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抗医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 A 股 ) 146,520,146 股 , 发 行 价 格 8.19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829,138.68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担任鲁抗医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保荐人,并负责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的权利义务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鲁抗医药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违背承诺等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鲁抗医药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执行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
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保荐人督促鲁抗医药严格执行信息披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关文件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鲁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 抗医药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情况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鲁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抗医药未进行事前审阅的信息披露文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 件及时进行了事后审阅,不存在应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鲁抗医药及
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
行承诺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
事规则>》、《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鲁抗医药未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
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
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公开披露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用途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5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鲁抗医药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
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鲁抗医药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在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鲁抗医药存在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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