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7 号)同意注册,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检集团”、
“公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扣除保荐与承销
费用(不含税)5,660,377.36 元后公司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 794,339,622.64 元,上述资
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全部到账。另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2,198,113.22 元,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92,141,509.42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国检集
团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履行法定持
续督导义务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中金公司将对其剩
余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及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王煜忱、郭月华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60.SH
注册资本 80,253.1903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1 号科研生产区南楼
法定代表人 朱连滨
董事会秘书 宋开森
电话 010-51167917
传真 010-51167918
电子信箱 ctcir@ctc.ac.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
计人民币 25,674.05 万元。其中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合计 25,463.67
万元。置换事项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中兴华核字
(2024)第 011509 号》验证报告。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4,378.76 万元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的情况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可
在使用期限、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6 年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在未改变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大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
进度,对雄安实验室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由于行业监管政策改变、外部市场需求变化以及雄安新区整体建设推进速度调整,
雄安实验室项目原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无法满足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雄安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雄安公司”)的发展需求,综合考虑降低运营成本和完善资质布局、加强能力建
设的需要,一方面,通过取消购置场所并增加租赁场所面积的方式,降低场所的投入成
本,另一方面,为满足住建部 57 号令对建工检测资质新的技术要求,以及为拓展雄安公
司在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新领域的相关检测能力,拟加大对上述检测能力布局所需的实
验室建设涉及的设备和工程投入。
本次调整后,产生 1,585.71 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将该预计节余的募集资金存
放在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并在募投项目结
项后按规定进行使用安排。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
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 提供专业、 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
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保荐机构将就剩余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及与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