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0 号)批复,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5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
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
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
利与义务。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祁震、李希
联系电话 021- 3867679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53
注册资本 409,861,106 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7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7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吉杰
实际控制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常旺玲
联系电话 021-643908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3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3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上海建科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玉峰先生因工作安排,不再继续从事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指
定祁震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涛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从事对
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指定
李希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
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
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
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
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
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盛气体
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
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
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
年 9 月 16 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
的自律监管措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
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
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