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跟
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与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业”)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合资
设立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轨道”),初始注册资本人民
币 9,000 万元,中铁工业持股比例为 5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4,950
万元,天晟新材持股比例 4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4,050 万元。
各股东按股权比例认缴并以现金出资,增资款根据中铁轨道需要由全体股东按持
股比例按照分步分期等方式增资到位。
金 10,000 万元,其中,中铁工业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 5,500 万元,天晟新材
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 4,500 万元。随后,天晟新材完成了 135 万元的实缴出
资。
协议书》,约定若天晟新材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未足额将剩余增资款 4,365 万
元及利息汇入中铁轨道资金账户,中铁工业与天晟新材同意按照届时双方的实际
出资比例调整双方持有的中铁轨道股权。
册资本金剩余增资款进行增资,根据《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
重新计算中铁轨道的股权比例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截至目前,中铁工业未配合推进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故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合同纠纷
(二)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丰台区人民法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25)京 0106 民初 40196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中铁工业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第三人中铁轨道同
意反诉请求。反诉请求如下:
除,如果法院认为《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未在 2020 年 11 月
本送达反诉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反诉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
(二)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
京 0106 民初 40196 号,公司诉中铁工业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如下:
月 20 日解除;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70 元,由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 35
元,由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44.01 万元,该
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
营活动,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跟
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
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为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