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喻: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2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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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ST天喻      公告编号:2026-038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
春雨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6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立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住所: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喻信息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
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
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
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
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
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2.00% ;2023 年关联交 易金 额
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7.83%,占上市公司当
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7.88%。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
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
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 年 4 月 23 日,天
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
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19.50%,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其中向实际控
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6.05%,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天喻信息已
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
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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