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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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4245-1 号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或公司)与福建至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龙净
环保的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龙净环保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
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律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律师依赖于龙净环保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目的。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黄炜、张原、丘寿才、
陈晓雷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就上述议案均已依法回避表决。
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暨解锁安
排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实施及解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
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
《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
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股
票。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
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751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4 月 9 日以非交
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
经核查,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之日起已经过 12 个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届满。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持
有人持有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需同时满足锁定期届满、对应考核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达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等解锁条件,才能最终解锁,解锁的具体时
点、比例和数量最终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 202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10%,
考核要求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2025 年度持有人绩效考核 B(含)以上。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锁比例 100% 0%
经核查,前述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如下:(1)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和
公司对标企业的 2025 年年度报告(其中的财务报告均经审计),公司 2025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为 10.5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公司
已完成 2025 年员工年终考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
果均为合格。
基于前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最终解锁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6 日。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实施及解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已届满
且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最终解锁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6 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解
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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