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ST 八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为完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持续性、合规性与透明性原则。公司致力于实行稳定、
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平衡股东即期回报与长远发展的基础上,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形式。同时,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监管要求,确保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并通过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保障股东权益的透明性和参与性,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及债务偿还能力等内部经营因素,同时结合股东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及重大资金支出需求等外部因素。公司将以战略发展规划为导向,
在满足日常经营与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
确保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股东合理回报与公司长期价值提升。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前经营利润和现金流
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
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 30%。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50%。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将继续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带来的营运资金的需求。公司当年盈
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举措。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