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1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 1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
明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
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1,397,5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樊荣、桑红梅、樊书岑、廖利、白华琴、赵龙善、樊良、樊春回避
表决。
(十一)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度权益
分派预
案的议
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舒明杰、陈珏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