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扬科技: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2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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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秉扬科技)第 2 号
  中国 •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Tianfu New Area,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www.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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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舒明杰、陈珏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司章程》);
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
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公告》;
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
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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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
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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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会议地点: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4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
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并与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数 122,680,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57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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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数 1,032,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5994%。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
资者”)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06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6203%。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召
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
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登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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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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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说明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123,712,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同意股数 1,397,50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樊荣、桑红梅、樊书岑、廖利、白华琴、赵龙善及其一致行动人回
避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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