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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0111号
致: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本次会议。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为
关信息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董事长李华昌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法律意见书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15:00至2026年4月28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87,994,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783%。出席现场会议或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694,00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3%。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会议现场签到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1,940,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44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4月20日)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054,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投
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现场
投票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13,535,8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6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6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79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70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2,0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96%。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议案。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79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70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2,0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9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87,994,0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