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 918 号久事复兴大厦 10 楼 A 座
邮编:200020 电话:021-64338299
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提供的所有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说明、陈
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投票
表决方式和出席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奉贤区泰日镇大叶公路 6828 号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杨惠静女士主持。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30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
票 方 式 ) 共 20 人 , 代 表 股 份 94,743,55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94,726,81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495%;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股份 16,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2%;
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共 17 人,代表股份 16,7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
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734,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2 % ; 反 对 5,9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44.6834%;反对 5,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6033%;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13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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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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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锐
负责人:_____________
黄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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