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14)
青海·西宁
二○二六年五月
金瑞矿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
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
并在工作人员安排下入座。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现场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约登记日前向公司证券部进行登记。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
发言。
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上
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
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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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
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
计为“弃权”。
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
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参与计票、监票的股东
代表、公司聘请的律师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七、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与会人员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关闭手机或将其
调至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
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本次会议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会议登记方法及表决方
式 等 具 体 内 容 , 请 参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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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十二楼会议室
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任小坤先生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15 日 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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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更好地满足
经营发展和业务需要,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国
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双
方就存款、信贷、结算以及在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开展业务合作。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将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
款、信贷、结算以及在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最高存款
余额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日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
因公司与财务公司均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的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系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由原深圳赛格集
团财务公司重组改制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于 1992 年 9 月 2 日,注册资本 75
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楼金贸大厦 3 单元 19-21 层。其经
营范围包括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吸收成员单
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
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
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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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协议主体
甲方: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定价原则及金额上限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
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不低于乙方公布的挂牌利率和甲方及其成员公司存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同期同
档次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陆亿
元。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
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其他类型的金
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
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
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依据金融监管合规要求,履行独立决策审
批程序后另行签署协议并执行。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
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
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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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
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
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双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
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
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
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
须于变化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
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条或第 24 条规定的情形;
的要求;
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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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包括首尾两天)。
(五)争议解决
凡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
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保持规范运作并防控风险,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通过查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
等证件资料,审阅相关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风
险评估,并制定了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经评估,财务
公司经营规范,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的金融服务业
务风险可控。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满足经营发展和业务需要。本次交易符合公司
和股东利益,不存在利益转移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关联
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