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
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授权日、授予条件、
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解除限售期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股权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以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