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7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公告编号:2026-038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售条件成就暨解锁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
市股数为6,75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75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5 月 11 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批准的情况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城地香
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15)。
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2)。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告。
(二)激励计划已实施的情况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未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74名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6,810,000股需进行回购注销。另外,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对离职人员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计45,000股。以上合计6,855,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需回购注销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6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8、2025-090)。在前述公告约定的
申报时间内,无债权人申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激励
计划》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750,000 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审议情况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解锁上
市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 7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 6,750,000 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
期已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至 2027 年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达成,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
及达成情况如下: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适当人选;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励的;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2025 年 报表营业收入为 38.58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19.00 亿元。(上述“营业收入”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76 名激励
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对象任职单位的不 对象中,有 5 人因个人原因
同分别设置不同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 离职,公司已按照《激励计
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划》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股份
施。
进行了回购。剩余 71 名激励
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
评价结果分为“A”、“B”两个等级。
期解锁比例为 100%。
考核评价结果 A B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
等级。
考核评价 A B C D E
结果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
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1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75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2%。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序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号
量 数量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志
远
吴凤
林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小计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66人)小计
合计 13,500,000 6,750,000 5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 年 5 月 11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6,750,000 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情况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6,750,000 -6,750,00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95,279,421 6,750,000 602,029,421
总计 602,029,421 0 602,029,421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解锁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
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
《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