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4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5—8 页
关于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7-570 号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德信息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纬德信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纬德信息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纬德信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纬德信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纬德信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北
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度完成收购北京双洲科
技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周剑
君、章翔凌、叶军、姚述源签署《增资协议》,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 14,360 万元向北京双
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 1,171.3333 万元。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
取得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 50.10%股权,成为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周剑君、章翔凌、叶军、姚述源签订的《关
于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周剑君、章翔凌、
叶军、姚述承诺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6,000.00 万元、
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如未能实现经审计认定营业收入不低于 6,000 万元承诺金额,则
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本轮增资的投前整体估值按照如下公式调整:调整后的丙方投前估值
=原丙方投前估值×2025 年丙方实现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聘用的会计师经审
计认定的营业收入÷6.000 万元;
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如未能实现经审计认定净利润不低于 1,300 万元承诺金额,则北
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本轮增资的投前整体估值按照如下公式调整:调整后的丙方投前估值=
原丙方投前估值×2025 年丙方实现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聘用的会计师经审
计认定的净利润÷1,300 万元。
如北京双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前估值根据上述条款作出了调整,则以孰低者作为调整后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570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
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570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570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卢玲玉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570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陈玉慧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