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 座 19-21 层
二零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公司、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计划、本次激
励计划、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 指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激励对象 指
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授权日 指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注销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
本次注销 指
期权
泰和泰、本所 指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
法律意见书
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
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与本
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4 年 3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了自查。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其中,
法律意见书
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周毓回避表决。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进行调整,并决定以 2024 年 3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2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 1,419 万份,行权价格为 8.97 元/份。
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及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
(1)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份调整为 8.845 元/份。
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1)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530,000 份进行注销;(2)对因公司未达成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公司业绩考
核目标涉及的 21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513,200 份进行注
销。
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1)
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92,500 份进
行注销;(2)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
(1)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标涉及的 19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096,200 份进行注销,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事先审议通
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相
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的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而不再续签、协商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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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行权的
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数量
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合计 780,500 份进行注销。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成就情况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公告文件及披露
的《2025 年度业绩预告》《2023 年年度审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第二个行权期 计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公司 2025 年实现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3 年
增长率低于 80%
综上,公司未达成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公司业绩考核
目标,公司将对 19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096,200 份
进行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方案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相关
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黄 远 兵 杨 佳 佳
经办律师:
张 满 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