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 中泰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8: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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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中油燃气有限
责任公司 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贤文        刘冠男        李家缘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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