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王哲、蒋益飞
联系电话 021-38966515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99
注册资本 2,342,567,686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 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纪凡
实际控制人 高纪凡
联系人 吴群
联系电话 0519-8158882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2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3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
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度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
况
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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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合规性的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
情况
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未使用完毕的 2023 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为 195,118.71
万元(包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股东会情况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
了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23 年 3 月 15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解禁、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意见情况 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32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
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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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说明
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
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人委派岳阳先生接替顾
培培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
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人委派蒋益飞先生接替
岳阳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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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
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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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哲 蒋益飞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