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珠海横
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天达胜通新
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
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 4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许铁良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贤文 刘冠男 李家缘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