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范其勇)
本人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
董事的作用。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范其勇,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民革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
管理硕士,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在职博士,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中国注册
会计师(资深会员)、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
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等执业资格。1992 年 7 月至 1999 年
计师事务所(现北京德皓会计师事务所贵州分所)审计经理;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审计经理;2003 年 10 月至今,
任贵阳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2020 年 2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
任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0 月至今,任贵州赤天化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至今,任贵州通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
经理;2023 年 8 月至今任航宇科技独立董事。
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
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
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是否连续 2 次
独立董 应参加董 实际参加董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出席股东
未亲自参加董
事姓名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事会会议
范其勇 12 12 0 0 否 6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
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
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
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
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5 年度任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及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的相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积极参加各个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名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开会议次数
战略委员会 2 2
审计委员会 8 8
提名委员会 1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4
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任期内出席了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发行超短
融、成立分公司等事项进行审查,为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战略引领和决策保
障。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任期内出席了 8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
年度关联交易预算、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审查,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的职责,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任期内出席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选举轮值总
经理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任期内出席了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调整回购价格、解除限售等
事项进行审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经过审慎研究,认为相关审议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证券、财务、内审部门保持沟
通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内控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
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公司管理层积
极配合,在本人任职期间,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
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
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通过
审阅公司相关会议资料,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主动学习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状况及行业有关的其他信息,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
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对于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均从自身的
专业角度客观的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
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为预计 2025 年度
航宇科技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 750 万元。出席
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24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
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32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
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前述董事会召开前,均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我与另一位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向管理层了解关联方的认定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
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情
况。经审议后,我与另一位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先后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
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在董事会召
开前,我与另外一位独立董事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
了严格审核,重点查阅了该机构的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
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履历、诚信记录和独立性,并对审计收费进行了解。经核
查,我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能
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
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与其另一位独立董事均同意公司聘
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未发
生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轮值总经理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
各自的岗位职责,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
格及条件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会议届
召开日期 会议决议
次
第五届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董事会
第 27 次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第五届
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董事会
第 28 次
《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
会议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作
废部分股票等事项,均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议案内容的实施表明公司严
格执行激励计划,对业绩和治理有严格要求,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和战略
执行的信心。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修订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和职责,
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和义务,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提供参考意见,维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范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