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金融
衍生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常州长青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
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
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用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
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境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
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
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
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
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必
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
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层负责办理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财务中心: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对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
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
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
开展和执行;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确定金融衍生品交
易的计量方法。
(二)法务: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评
估法律风险。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衍生品交
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执行计划,评估风险,并根
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
定交易的金融机构,与其进行交易确认。
(四)公司与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交易价格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公司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
笔业务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七)公司财务中心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八)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核查,稽
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九)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
以披露。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
变动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时,应以临时公告
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标准。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上报董事长,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
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中心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
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
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
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
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或
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
相关的文件由财务中心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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