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
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
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
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
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
其经济目标。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独立性。包括组织地位和业务活动的独立,组织地位上,内部审计机
构应单独设置;业务活动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
的审批、决策及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
(二)客观性。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保持实
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因偏见、利益而影响职业判断和审计结
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集团内部审计人
员守则,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不断通过
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
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
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对其内部审计人员
专业资格的取得和相关后续教育予以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
上经历。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
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其
所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保密规章制度,妥
善保管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等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内部专业人员参与
或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①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②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
况等;
③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④ 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
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⑥ 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
情况等;
⑦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⑧ 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⑨ 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
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
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
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其
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
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二)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
称、来源、内容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
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
(三)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人员借阅公司内部审计档案,须经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批准;
(四)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档
案销毁时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
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信息系
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
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
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机构
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
处罚权,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
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根据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年度内部审计
目标、计划可在执行中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委员会的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
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在实施审计 5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
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
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三)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
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
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
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报告签发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审计依法依
规提出的合规、合理、符合实际的审计结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回应或拒
不接受;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
决定。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
面意见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七)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收
到审计报告后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八)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15 日之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审
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
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九)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
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
计。
第三十八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
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
内部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
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内部
审计报告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当。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
以包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
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
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
对象下发。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
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
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
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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