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
理以及使用,保障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因印章
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长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印章管理
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印章的启用、变更、废止情况应当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印章包括公司中文法定名称章(以下简称“公司公
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社团
组织印章等具有法定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
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
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
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银行结算业务、税务发票业务时
使用的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
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函件、报价等资
料。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社团组织章:适用于办理公司党务、工会组织因党务、工会运行等业务时
使用的印章,包括公司党支部章、工会章等。
(八)其他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门统一
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的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
政部门统一安排刻制,原章损坏需重刻的,亦由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办理。公司的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新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时,相关印章
由证券事务部同步申请刻章及备案。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如因遗失、损毁
或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由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后,
由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
核后,由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董事长批准。
(四)其他印章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
由行政部门安排刻制。
(五)电子印章的制作,由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申请制作,申请制作流程参照实物
印章流程,行政部门严格控制电子印章的数量和有效期,明确电子印章使用的技术规
范。
第七条 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由公司安排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
指定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式样、规格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印章的相关备
案手续。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行政部门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印章的保管职责:
(一)公司行政部门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印章业务承担归口管理职责、印鉴档
案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及使用的执行情况。异地子公司、分公司确需
将印章存放于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保管使用的,经批准后,子公司、分公司应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并将保管人员信息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
章、社团组织印章由行政部门保管;
(二)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三)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四)除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行政部门负责保管。
(五)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其中法定代
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部门不同人员保管。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簿》登记制度,每次用印必
须将用印时间、文件名称、用印部门、用印申请人、用印批准人等进行详细登记。每
月 5 日前及时将《印章使用登记簿》及留存文件上交行政部门归档,上交时需统计上
月盖印份数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空白处注明,印章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
导签字后提交至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采取一定的防盗、防火、
防水等安全措施。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好,妥善
保管。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部门
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所在管理部门负
责人可暂时代管印章,印章管理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印章须总经理授权指定临时代管人。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
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
和《印章管理协议书》,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员双方签字认可后交
行政部门备存,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除了严格按照实物印章的管理要求外,还需控制存储
介质的物理安全与网络安全,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防止被盗或损毁,同时应定期备份
电子印章数据,做好运维保障,避免因存储介质、印章系统、网络环境等问题影响印
章业务终端。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印章使用遵循“先审批、后盖章”原则。申请使用公司印章时,
必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申请人填写《用印审批单》或在审批系统上发起用印审批
流程,经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人对使用申请与用印材料核查后办理。电子印章的用
章审批流程与实体印章一致。
第十六条 合同类文件(如合同、协议、合同附件等)申请使用印章时,由合同
发起部门按合同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可盖章。在办理签署
担保合同时,相关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方可申请盖章。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用印文件内容和《用印审批单》上载明的需用印的
文件份数予以确认,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用章。用印后《用印审批单》交印章管理员进
行登记、归档。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员在用印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
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条 严禁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协议、证明、介绍信、便
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只适用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如遇个人
需要开具个人相关证明,经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再次盖章时需交回原盖章文件,无法
收回原件的可提供相关销毁记录,由印章管理员集中销毁回收的盖章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章外出使用的,
申请人填写《用印审批单》时写明外带印章的名称、外出使用、申请事由、起止时间、
使用地点等,经批准后,方能外带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将印章外带时,借用人即为印章管理员,负责印章在借用
期间的保管、使用或监督的责任,外带期间印章使用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规定,严格按
照印章申请事由进行用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印章在保管或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被盗用迹象,以及失窃
或遗失等情况,印章管理员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若无法处理则应
向直管上级领导汇报,以此类推逐级上报,作书面报告并备案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如隐瞒不报,对相关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六章 印章停用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如公司或部门名称变动、部门撤销或重组、使用磨损导致印迹不
清晰或损坏时,应办理印章废止;如印章遗失或被窃时,须发布印章作废登报声明。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重新刻制印章,针对须经公安
机关备案的印章,应根据主管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将印章上缴封存或销毁,并重新申
领、刻制。
第二十八条 非公安备案印章停用,须由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停用、销毁申
请单》,经审批后自停用之日起将旧印章交回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印章管理员负责集
中封存并保存三年,建立《印章作废登记台账》。
第二十九条 需要销毁的印章,由印章保管部门经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门指
定专人与监督销毁人员共同对印章进行销毁。电子印章还需抹除存储介质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公司行政部门印章管理员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
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未经审批擅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此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二)未按规定刻制、发放、收回、销毁印章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交还印章、盖章登记的;
(四)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印章丢失或存在伪造印章,未及时报告公司行政部门的;
(六)印章管理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