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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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
众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完善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本行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张家港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
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
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
行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本行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本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
行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
形象;
 (四)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本行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本行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企业文化建设;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本行网站;邮寄资料;
电话电邮咨询;财经媒体采访报道;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
会;互动易平台;媒体交流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经营管
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
本行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
质和技能:
  (一)熟悉本行基本情况,熟悉本行财务、经营成果及
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二条 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
的培训。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五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
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
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十七条 本行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各类分析研究
报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本行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
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
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
回复内容。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 解
答,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
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
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
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
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
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
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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