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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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构建科学高效、权责对等、
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核心管理人员履职积极性、
主动性与创造性,防范短期经营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职工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遵循以
下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审议、披露、决策程序,确保薪酬管理公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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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合规有序。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经营风
险、实际贡献深度挂钩,体现多劳多得、绩优薪优。
   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中长期发展目标、
安全生产、环保合规、ESG 绩效等核心指标联动,强化业绩升薪
升、业绩降薪降的动态机制。
   市场化适配原则:参考国内同行业、同规模、同区域上市公
司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效益、行业竞争力合理定薪。
   长短结合原则:统筹短期激励与中长期约束,兼顾当期回报
与公司长远发展,防范利益输送与违规履职风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
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及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独立履职。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审计、董办、法务等职能部门
配合薪酬委员会开展薪酬核算、考核实施、资料报送、信息披露
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如下:
案、调整建议;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任期绩效考核;审核绩
效薪酬核算结果、追索止付事项;就薪酬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
— 2 —
专项建议;监督本制度执行落地。
整事项;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批薪酬追索扣
回、专项奖惩等重大事项。
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股东会表决的薪酬事宜。
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薪酬资金拨付、税费代扣代缴;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薪酬核算与发放的监督审计;董办负责信息披露、会议组
织与资料归档。
  第六条 回避要求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董事个人薪酬、考核事项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参与相关讨论与决策,确保审议过程公平
公正。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董事
成。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合计总额的
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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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得重复领取董事津贴、兼职报酬等额外薪酬性收入;国家
及央企监管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
   根据所承担责任风险及工作内容,结合行业相关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薪酬标准,由证券法务部提供发放明细,按照每人 15 万
元/年(含税)的标准按月进行发放;对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推荐聘用的外部董事,根据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外部董事
的相关规定及中国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放外部董事工
资待遇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特殊说明
   本制度规定的薪酬不含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
权益,相关激励按照公司专项激励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九条 考核周期与时限
   绩效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年度结束后完成考核评价、结
果审定及绩效薪酬核算,确保考核流程高效、结果公允。考核以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履职台账、专项核查结果为核心依据,杜绝
虚假考核、违规计发。
   第十条 考核核心指标
控、安全生产、环保达标、ESG 绩效、重点项目推进等。
— 4 —
规履职、股东回报、风险防控等。
  第十一条 发放规则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税前金额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
承担部分。
司内部薪酬制度规定发放;对享有任期激励的于任期结束经考核
后依规兑现,任期内违规失职的原则上不予兑付或扣回。
改选、辞职、解聘的,按实际任期及考核结果计发薪酬,未经审
批擅自离职的,取消当期绩效薪酬资格。
          第五章 薪酬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贴合公司经营战略、行业变化与效益变
动,实行动态调整,确保薪酬竞争力与合理性,兼顾股东利益与
员工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 5 —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调整依据拟定方案,按权限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调整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
发放未兑付的绩效年薪及各类津贴补助:
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有权取消当期绩效薪酬,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
年薪、任期激励及津贴:
行政处罚的;
声誉损害或资产流失的;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 6 —
《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核实追索扣回情形,拟定处理方
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相关处理结果按规定
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证券法务部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薪酬总额等信息,确保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薪酬制度执行、薪酬核算发
放、考核流程等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整
改建议;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监督,保障薪酬管理公
开透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范
性文件、国资管理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
度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冲突,以最新规定为准,公
司及时履行修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之年薪、津贴均含税,由受薪人负
                         — 7 —
责缴纳,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薪酬委
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与落地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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