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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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
职责是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依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
和评价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协调内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
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 3 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
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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