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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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
中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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