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在一重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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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在一重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一重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条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处
置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分工负责;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分工,
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
和化解风险;
  (三)防化结合,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风险防范有效;
  (四)尽早预警,及时处置。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存、贷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
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及蔓延,将存、贷款
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裁
及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资产部(经济运
行部)、公司治理部(法律合规部 改革办公室)、审计部、董
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财
务资产部(经济运行部)。
  第五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
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财务资产部(经济运行部)
  从监管部门、成员单位及公开信息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
密切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三)公司治理部(法律合规部改革办公室)职责
  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报请审议。
  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和识别,加强风险监测,做到信息监测到
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出现风险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应当及
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形成并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便领
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四)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审计部做好后续监督与评价;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协同配合与
支撑保障。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第七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
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充分关注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发生存、贷款业务期
间,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年报,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以及有关财务、经营信息,
由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联合评估财务公司的存、贷业务与财务资
金风险。
  第九条   公司每半年向董事会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在
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披露,评估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时点数;
  (二)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合规运营及指标符
合的情况;
  (四)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造成影响的因素,包括
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对财务公司风险和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情况的评价,
以及风险评估意见。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
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重大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停业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与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本
预案第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
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
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
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多渠道了解情
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
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执行风险化解预案,落
实风险化解措施和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
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同时,
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
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
回贷款本息等。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五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
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审慎合
理制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额度,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
的因素不能消除,在必要的情况下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
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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