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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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工作目标挂钩的
原则;
  (三)坚持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
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管薪
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
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如下标准
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经营管理职务对应
的薪酬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制
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
效评价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股东会
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 60%。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
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
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
的发展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并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薪酬调整依据包
括如下情形: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公司组织机构调整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动;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时间内,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不予发放其当
年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
罚;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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