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
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第三章 通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将买卖计划提交公司主
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是否有关。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