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
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快报、业绩
预告、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指尚未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江苏洪
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宣传文件的发布流程
为: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
见再发布。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代表公
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投资
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误导性陈述等。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规范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
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
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
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规范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规范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范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 经办人(签署):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署):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