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胡振华、池昭梅、罗琦、汪建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
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
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
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