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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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
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及 ESG 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工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
时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出建议;
       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提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战略与目
       标等;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报告等报工作组;
     第十一条    工作组围绕董事会、委员会战略规划及要求,协调各单位开展 ESG 相关工
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
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
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
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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