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泰医药: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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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宣泰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士;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任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不属于以下第九条所列人员范围;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
         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
         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
       事,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
       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
       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漏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
       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
       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
       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并就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
       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
       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缺额后生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事项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中,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或者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的,相关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露。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
      工作顺利开展。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
      日,包括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
      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应当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
       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涉事项、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事项和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信息的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
      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形式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
       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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