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健
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指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具体包括通过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公司重
大事项具有决定权、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
结合,薪酬制度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完善企业制度,健全市场经营机制,使薪
酬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激发公司发
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强化正向激励,严格考核评价,规
范分配秩序,做到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三)坚持统筹兼顾。构建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形成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统一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董事薪
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则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发放董事年
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和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和不
在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
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股东单位对其推荐的外部董事领取
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对于董事长以及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
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体系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薪酬考核体系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
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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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年度基本收
入,根据岗位职责和重要程度确定。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等确定。
(三)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并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等确定。
第九条 履职待遇与福利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
本医疗保险。
(二)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和补充医疗保险,缴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高级管理
人员享受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
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
公司支付。
第十条 薪酬考核与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发放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其中基本年薪按月
支付,绩效年薪可按基本年薪的 0.75 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在年
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任期激励在任期
考核结束后支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所涉考核指标及考核方式均按
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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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
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
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兼职单位报销和兼职单位
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
业成本列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且工资关系
不保留在公司的,自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
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
取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
期激励收入。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个人原
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其在高级管理人员岗
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违法事件,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的责任,追索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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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公司
应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未下降的原因、绩效薪酬核算依据及后续调
整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证
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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