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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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易
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
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期货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为组长,执行总裁为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采
购总监、财务总监和期货部负责人。期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订套期
保值业务工作思路;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交易决策;
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期货部:期货部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期货部根
据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在权限范围内的具体业务操作。具体职责为:
方案、交易计划、操作方案等,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务和现货采购业务建议;
交易情况;
  (二)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和会计结算。
  (三)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监督,对公司期货业务合规方面进
行监督与检查,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四)公司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套期保值相关议案,根据
相应审批权限将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安排和授权,任何分子公司不得未经期
货领导小组审批而自行开展期货业务。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期
货品种,期货交易的数量应综合考虑现货库存、未执行购销合同及未来购销预期
等因素,在进行跨品种套期保值时应充分考虑品种间的相关性。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的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的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的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和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符合前述原则及业务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所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立交易账户统一由公司指定母公司或分子公
司开设并执行套期保值操作;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均必须由采购总监提请公司期
货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公司采购中心和审计中心共同管理。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
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审议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时,应当关注上述重要方面。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
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部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套期保值方案至少应
包含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审批程序:期货部制订套期保值计划,采购
中心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监审核后,报经期货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应及时送交审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期货部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提出资金申请计划,
由财务中心统筹安排资金调拨入金后,期货部负责期货交易的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报告机制:期货部交易员应每天将成交单报送期货部负责人和审
计中心,如出现异常情况,期货部负责人应将情况立即报送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在每日/每月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期货账单后,期货部交易员应及时将结算
单报送期货部负责人、审计中心和财务中心。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机制:公司审计中心不定期地抽查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情
况,若发现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
审计中心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与交易员提交的结算单进行核对:
如核查无误,报送期货部负责人;如有差错,查明原因后报告期货部负责人处理。
财务中心需指定期货项目负责人员(非期货交易参与人员),定期跟踪期货账户
交易情况,如有异常操作须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九条 期货合约到期前如需进行交割,期货部应提前报告公司期货领导
小组,由期货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参与交割。涉及实物交割的项目,采购中心和财
务中心应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开具事宜,在实物
交割完毕后 10 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确保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
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二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机制。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亏损达到
预先设定的亏损底线时,启动止损机制。原则上对发生亏损的部分进行平仓处理,
如需继续持仓,应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由于保证金不足将被强行平仓的情况时,应启动快速
决策机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直接调拨资金追加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贸易争端、交易所规则及制
度修改等重大变化,导致严重背离预期或方案无法执行,期货部需重新评估方案
可行性,或作补充修订说明,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的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
实际的业务计划;
  (二)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期货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
况,并将有关变化报告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
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具备如下素质:
  (一)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
规及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三)期货业务人员必须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
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监督
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内控管理及报告制度:
  (一)信息管理制度
  期货部应负责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对信息进行收集、筛选、整理,加强与
专业分析机构的联系,将重要信息及时提供给期货领导小组作决策参考。
  (二)结算管理制度
  期货部应对当日结算账单予以核对确认,建立期货交易情况台账,并及时提
供给期货领导小组。
  (三)报告制度
  期货部交易员定期向期货部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
等情况。财务中心指派专人与期货部交易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
账事宜,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
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告期货部负责人和审计中心风险监督员;期货部负责人和风险监督员应立即报告
期货领导小组。
货领导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公司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二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部交易员立即通知
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公司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
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部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
货部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
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期货部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套期保值交易员、资金调拨员(财
务人员兼任)、风险控制员(审计人员兼任)等,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
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列报。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因个人
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依法
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将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相关人
员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七条   如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
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生产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按时交割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平
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交易、风险控制
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
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或泄露公司套
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
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依法向有权机
关报告,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交易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已确
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易
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等档案由期货部整理
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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