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博电子: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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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
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
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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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
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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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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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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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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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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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
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
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单项增持计
划中的第一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
司应当及时发布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
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
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二十条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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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
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
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
为 A 股或者 B 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
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
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
超出下限的 1 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
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
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
格或者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
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
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
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
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
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实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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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
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
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
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
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
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
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
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至 50%之间的,
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
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 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
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
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 50%的,应当公告
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
- 9 -
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
披露 1 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二十二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
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
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
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
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
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二十三条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
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2%
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
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
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
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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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
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
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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