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博电子: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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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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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行业分析师,财经等相关媒体以及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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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
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
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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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
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
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
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
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
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
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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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指定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四条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
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
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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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
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
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
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
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
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
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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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
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
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
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
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
切问题。
    如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
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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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
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
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
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
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
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
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
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
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
提供。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
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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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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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参与活
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
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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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
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
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
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十五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
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修改时亦同。原《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国博董〔2024〕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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