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华集团: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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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
的证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及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
体事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一)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
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
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
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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