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预
算与审计委员会审核,由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和编制规则以及行业
性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及程序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当发生上述应当披露事项时,应由公司各部门按照证券部提供的公告模版撰
写公告草案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证券部进行格式调整等形式性审
核,形成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
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网站(http://www.tjjtck.com)上公布或更新有关公
司经营状况、投资项目、财务状况及数据、销售业绩及数据等信息,必须由部门
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发。交由公司证券部统
一在网站上公布或更新(详见公司网站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经理人
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对证券部、董事会秘书
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决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一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人。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
则,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召开会议,确
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证券部;
(三)证券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六)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程序: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
披露程序:
提交需披露的公告草案及各类相关文件;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
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所列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
报送需披露的公告草案及各类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
字确认;
(二)证券部进行格式调整等形式性审核,形成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
(四)总经理审查;
(五)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时,应当征询董事长意见。若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
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
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所分析报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
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
书组织对交易所的提问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完善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三)拟披露信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投资机
构、业内同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发言稿、
向公司外单位递交公司各种数据信息以及需公开见报的内容必须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认可。
第七十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
露,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七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
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
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
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
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传播媒介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监
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
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
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
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司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在预算与审计
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
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
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将面临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将由监管机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所有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档案管理,由证券部负责具体办理。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
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