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股份: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韦邦国)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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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工作中,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会
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
相关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独立董事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韦邦国,男,196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正高级会计师。1987 年 7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安徽省建工集团丽达装饰公司总
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长;2014 年 7 月至
今,任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目前还担任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
司独立董事、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独立董事。韦邦国先生目前
还兼任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导师、巢湖学院研究生导
师、MPACC 会计硕士职业导师。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未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了认真审议,提出了对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作的合理化建议,从自身专业角度
进行研判,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公正客观,
认真负责的提出意见以及专业建议。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
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
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                         是否连续两
 姓名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           出席股东会
       加董事会                         次未亲自参
               次数     次数       数             的次数
        次数                           加会议
 韦邦国    11     11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并组织审议相关事项,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
大事项时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任职期内,本人
共出席 8 次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外汇套保业务、公司定期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内部审计工作总结等事项;共出席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相关事项;共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6 次,审议公司关联交易、员工持股计划、
外汇套期保值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我认为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
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各专门委员会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并为公司的
内部治理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科学决策的水平。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
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
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
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
生的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
水平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积极与独立董事保持密切沟通,建立了日常事项
及重大事项及时沟通的有效联络机制,并为独立董事深入公司现场审阅、调研创
造便利条件,为独立董事全面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治理情况提供了准确、
完整的数据资料。在召开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并认真
准备相关会议资料,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为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审阅了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了解了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
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按时编制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
序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
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认可,同意将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
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的议案》,对秦怀礼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能够胜任相
关工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件成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事项。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
供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公司治
理不断完善。
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的规定,规范行为、充分作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
决策能力,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建言献策,继续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韦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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