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
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
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各下属单位应当支持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合审计工
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及公司各中心部门、事业部、直属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并适用于
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须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须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
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审计
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职责,受公司支持和制度保护。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审计人员执行任务,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须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公司各中心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
义务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
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
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以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
审计部。
第十五条 针对批准的审计建议实施情况,审计部结合相关部门实行闭环管
理机制,月度跟踪、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
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流程,补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与内部控制建设形
成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研判在被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在其他部门的风险等级
及控制状态,主动推动其他同类业务部门进行“举一反三”排查,拓宽内审结果
运用范围,提升审计监督效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部对上述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须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