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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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
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第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
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
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
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
管理部门,证券投资部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的提问,对投资者问题进行研究
并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长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应报董事长审
核通过后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投资部完成问题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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