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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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贝肯能源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
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
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非职工代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工会组织提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按公
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
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当选原则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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