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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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
程序,提高董事会战略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效率和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消
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的支持部门,由行业专家、
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公司内部选调或外聘。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开展相
关工作,并配合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及时召开
会议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向投资评审小组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与项目投资需要,可不定期
召开会议,每次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相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管理监督与决策功能,做到重大
经营事项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制衡和对公司经营管
理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担任。审计工作组在审
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对公司资本运作、资产利用情况
及其它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 在公司股东会召开时,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当审计委员会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差错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
集、提供公司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以供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
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
优化公司决策、管理团队组成,不断提高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并
遵照实施。对拟提名人员进行综合考查和审议,形成决议后进行备案并将人选提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完成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遇董事会换届选举或需增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可由提名委员会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予以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以决议形
式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委员
中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消
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需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金额和奖励方式,经本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与有关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
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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