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发展: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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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名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选聘机制,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
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无法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或者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若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日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规定辞职或被解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达标时,公
司应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评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和解聘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涉及紧急事项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
开,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
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受托人姓名和授权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签章。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董事会可撤销
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形
成明确的决议意见。若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委员对所审
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委
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决票等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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