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 上海机场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9:1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处理董
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   1   —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   2   —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3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包括本人现场出
              —   4   —
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他人签署。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
董事代为出席。
              —   5   —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
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   6   —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通讯
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   7   —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
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保、财务资助等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   8   —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二十三条   暂缓表决
     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9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
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   10   —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超过”不包括
本数。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
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规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
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
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11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   12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机场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